【理论学习】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必要性调研报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16 09:59:47 阅读量:

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基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的好日子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强调要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谋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最高检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应勇强调,广大劳动群众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主力军。新时代新征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起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聚焦在劳动者领域,就是要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劳动仲裁;支持仲裁;劳动者权益保障;多元解纷

一、引言

(一)社会背景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定前置程序,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的关键环节,是社会和谐的核心要素,直接关乎劳动者权益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的平台经济的崛起,新型用工模式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劳动者普遍存在维权不力现状。据人社部《202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全年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达425.7万件,涉及劳动者454.9万人,结案金额高达934.7亿元,三年间案件增幅超62%。从历史维度看,2018至2024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累计增加259.2万件,年均增幅37万件,每307人中就有1人涉及劳动争议。与此同时,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业态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法律背景

劳动仲裁作为“一调一裁两审”机制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化解矛盾的重要职责,但实践中,劳动者举证能力薄弱、裁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其功能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民事支持起诉等职能与劳动仲裁制度目标具有天然契合性。2024年以来,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探索与劳动仲裁机构的协作机制,202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42万件,在欠薪治理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

(三)调研目的与方法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剖析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现实价值与制度功能,明确其在劳动争议化解中的定位与作用。通过梳理劳动仲裁制度运行现状,结合检察机关履职实践案例,论证支持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构建"检察+仲裁"协同治理格局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运行现状与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已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阶梯式劳动仲裁纠纷解决体系,劳动仲裁以程序简便、不收费、审限短(法定45天,最长60天)的优势,成为化解争议的"第一道防线",但在新的新形势下,劳动仲裁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和短板,主要表现如下。

(一)劳动仲裁主要争议类型

2024年全国办结劳动争议案件415.6万件,为劳动者追回权益934.7亿元,其中,32%的争议源于未签劳动合同,28%的争议因社保欠缴问题引起,社保缴纳成为重灾区,如天津97名环卫工退休后因企业未缴社保无法享受待遇,仲裁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凸显弱势群体维权困境。90%以上的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与维权技巧。争议主体呈现多元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争议占比显著上升。

(二)劳动者维权能力存在结构性缺陷

劳动者在举证、法律适用等方面处于天然弱势。如2023年,陕西米脂县井某因无法固定证据、导致不能举证,致使仲裁、一审、二审都未能彻底解决井某的社保问题,最终经检察机关的“行政+支持起诉”的维权方式才得以彻底解决。

(三)虚假仲裁冲击仲裁秩序

部分当事人串通虚构劳动关系、虚增欠薪数额,利用仲裁程序实现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仲裁机构缺乏有效甄别手段,且发现后难以启动纠错程序,既损害他人权益,又浪费司法资源 。

(四)裁审衔接与监督机制不畅

劳动仲裁缺乏有效自我纠错机制,缺乏外部监督仲裁,同时,与诉讼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五)新型争议应对能力不足

面对平台算法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务外包等案件问题,部分仲裁员专业储备不足。如米脂县检察院正在办理的当事人张某某申请的采气二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劳动合同法标准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公司采用虚假的业务外包方式,利用假合同通过轮流外包将责任推给多家外包公司,当事人因缺乏劳动合同等证据,无法举证,经仲裁和一审程序后,只认可了最后一个承接的外包公司,因当事人在该公司工作只有一年劳动合同,所以最终当事人只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赔偿。

(六)特殊问题解决存在天然缺口

如米脂县检察院正在办理的劳动者社保漏报漏交案件,当事人在单位上班10年后,当事人根据当时政策原因申请停薪留职后离开单位,后当事人的社保一直没有登记和交纳。后当事人多次要求上班并补缴社保,但因部门配合不力,一直拖了十多年,到现在没有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棘手而且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仲裁机构来说,也是有很大难度的。

三、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必要性论证

(一)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可以很好补缺劳动仲裁的监督缺位。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劳动者是整个社会群体中体量最大的弱势群体,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是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实现。劳动仲裁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第一道法律措施。正是这么重要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第一道措施,却缺乏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和短板补位,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正好可以弥补劳动仲裁的这一短板。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检察职能介入劳动仲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既是落实《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和完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

(二)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可以破解劳动者维权困境,保障社会实质公平。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举证能力和法律素养方面,存在天然短板,检察机关通过支持仲裁,可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帮助弱势劳动者固定证据、明确维权路径,可以有效弥补其短板,合理矫正维权失衡格局。如2022年,米脂县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农民工郝某某索回农民工工资款6万多元,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所办案件获最高检典型案例。

(三)补强仲裁效能,破解办案困境的现实需要。

面对"案多人少"、专业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可与仲裁机构形成互补。在人力支持上,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联合调解等方式分流仲裁压力;在专业支撑上,通过案件研讨、业务培训等提升仲裁队伍专业水平;在技术赋能上,借助大数据手段破解线索发现难题。

(四)强化监督纠错,规范仲裁秩序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劳动仲裁领域的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所需。针对虚假仲裁这一顽疾,检察机关可通过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督促纠正等方式形成监督闭环;对仲裁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确保仲裁权依法行使。

(五)强化劳动法律监督,规范用工秩序。

当前劳动用工领域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部分企业利用虚假的业务外包逃避责任、侵害劳动者权益,部分企业通过不签合同、不交社保、违法解除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且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仲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督体系。在事前预防层面,通过联合普法进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规范用工;在事中支持层面,对集体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重点介入,如青海省检察机关通过协作机制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在事后追责层面,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企业,通过监督执行、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履行,如黑龙江省延寿县检察机关推动企业主动支付拖欠20年的伤残津贴。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可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这些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介入能够有效矫正劳资失衡,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六)完善治理体系,促进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并非简单的个案维权,而是通过能动履职推动劳动领域源头治理。通过参与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检察机关能够推动构建"预防—化解—修复"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四、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可行性论证

(一)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为支持弱势主体维权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调劳动仲裁应注重公平与效率,为检察机关介入提供了制度空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中的支持起诉职能,构成了支持劳动仲裁的具体依据 。

(二)政策导向。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协同机制。2024年2月,全国总工会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印发文件,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明确检察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协作要求。各地据此出台实施细则,如鹤岗市检察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制定协作意见,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七大机制,将支持仲裁纳入制度化轨道 ,形成了“国家主导、部门协同、多元共治”的政策导向。

(三)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实践探索。

1. 协作机制规范化模式:鹤岗市检察院与人社局2024年制发《民事检察与劳动仲裁协作配合意见》,明确7类线索移送范围,建立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7项机制,实现办案流程标准化。延平区2025年会签协作意见,细化"检察官+仲裁员"同堂培训、数据平台协作等措施,构建全链条衔接体系 。

2. 重点群体精准化模式:聚焦农民工、退休劳动者等群体,提供靶向支持。最高检2024年专项开展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起诉恶意欠薪犯罪1140人,追索欠薪15.7亿元。天津河北区检察院针对退休环卫工群体,开通绿色通道,97件案件均在3个月内办结执行 。

3. 源头治理协同化模式: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完善。检察机关通过"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可化解社保争议,促使企业补缴社保。

(四)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实践成效。

1. 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显著提升: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支持起诉案件3.25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42万件,挽回经济损失超20亿元。

2. 仲裁办案质效持续优化:从网络数据中发现,在检察支持下,鹤岗市通过联合调查机制,仲裁案件审理周期从45天缩短至28天,服裁息诉率从73.7%提升至89.2%。延平区虚假仲裁线索识别率提升3倍,未发生错裁案件 。

3. 多元治理格局逐步成型:全国已建立"检察+仲裁+工会+人社"协作机制1200余个,形成纠纷预防、化解、监督全链条治理体系。如黑龙江延寿县通过协同机制,一次性解决20年执行难题,企业从被动执行转为主动履行。江苏、湖北等地通过联合发文,统一裁审标准,"同案不同裁"现象减少60%。

四、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的对策建议

1. 推动立法完善:建议修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检察机关支持仲裁的法定职责与范围,界定介入边界,明确支持起诉、线索移送等程序规范,由最高检联合人社部出台指导意见,统一线索移送、证据调取、监督纠错的标准流程,消除实践分歧。建立全国统一的检仲对接机制,推行“专人负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享案件数据、研讨法律适用。

2. 构建全国统一协作体系: 制定全国性指导意见,统一支持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协作流程,将集体争议、新业态纠纷等纳入重点支持领域 。

3. 深化数字技术应用: 搭建数字化协作平台,实现线索移送、证据交换、结果反馈等线上办理,研发全国统一的劳动争议法律监督模型,建立"仲裁+检察"信息共享模块,实现案件数据、线索信息实时流转。

4.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通过同堂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劳动法律知识与仲裁程序素养,重点培训新业态案件处理能力;组建专业团队,在基层检察院设立劳动权益保障检察组,配备兼具法律与社会保障专业背景的人员;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仲裁员、劳动法学者等担任顾问,为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5. 拓展源头治理维度:针对仲裁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开展企业合规指导,重点规范平台企业用工,从源头减少争议, 拓展协作维度,在普法宣传、企业合规建设等方面开展联合行动,从源头预防劳动争议。

五、结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实质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的利益分配和利益保护方面。劳动者是整个社会的主力军,更是弱势群体的主要人群,所以,劳动者保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因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天然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在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在破解劳动者维权困境、提升仲裁质效、规范用工秩序、促进诉源治理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检察机关通过支持劳动仲裁方式参与到劳动仲裁程序中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求、法律需求和政治要求。(高维成)


供稿:米脂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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