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调研】罗一鑫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适用困境及检察治理路径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17 11:39:27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持续推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打击效能显著提升。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核心罪名,是筑牢生物多样性安全屏障、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刑法保障。结合司法办案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呈现行为隐蔽化、链条产业化、主体多元化、争议焦点集中化等新特征,在主观明知认定、人工繁育主体定罪量刑、价值评估适用、行刑衔接治理等方面仍存在司法适用难点。为精准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完善源头治理,现结合办案实际开展专题调研,分析司法适用困境,提出检察履职治理对策。

一、当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基本态势

结合近年办理案件统计分析,当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一是犯罪行为类型集中,案件主要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主,非法猎捕、杀害源头犯罪占比相对较少,下游流通交易环节成为案件高发领域。随着网络交易普及,通过社交平台、短视频、二手交易渠道隐秘售卖野生动物制品的线上犯罪持续增多,打破了传统地域限制。二是涉案主体覆盖面广,既有专业牟利的职业犯罪团伙,也包含普通群众、人工繁育从业者、民俗工艺品经营者等非专业主体,部分行为人因法律认知缺失、侥幸心理实施违法行为。三是涉案对象品类多样,除传统陆生珍稀野生动物外,中国鲎、珊瑚、两栖爬行类等水生保护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鹦鹉、陆龟等宠物类保护动物涉案案件逐年上升。四是犯罪链条趋于完整,形成猎捕、收购、运输、加工、售卖全链条产业化模式,跨区域、团伙化作案特征明显,隐蔽交易、拆分运输、匿名转账等规避查处手段增多。

二、司法实践适用中的主要困境与难点

(一)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模糊,罪与非罪边界不清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明知的推定与认定是办案核心难点。司法实践中,多数普通涉案行为人以“不知是保护动物”“以为是普通宠物、工艺品”进行辩解,缺乏直接证据证实其主观认知。现有司法解释虽确立推定明知规则,但缺乏细化适用标准,对“日常认知范围”“交易价格异常”“交易方式反常”等推定依据的把握尺度不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交易、老旧野生动物工艺品流转等特殊情形,主观故意的认定争议较大,部分案件存在机械入罪、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

(二)人工繁育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刑罚适配性不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需结合物种濒危程度、繁育成熟度、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但实务中裁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部分规模化、合法化人工繁育场从业人员,持有基础养殖资质,因手续不全、未备案交易被刑事追责,其行为生态危害性极低,却与野外猎捕、野生个体交易行为适用同一定罪标准,罪责刑不相适应问题突出。同时,对于人工繁育子代个体、多代繁育个体的价值认定、量刑减损规则缺乏细化规范,轻罪轻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地不够精准。

(三)涉案财物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量刑依据存争议

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涉案价值2万元以上入罪、20万元至200万元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实践中价值评估存在诸多短板:一是部分小众、冷门保护物种缺乏统一基准价值标准,评估随意性较大;二是野生动物制品、老旧标本、加工工艺品的价值界定模糊,难以区分生态价值与市场价值;三是人工繁育个体与野生个体价值未合理区分,常出现价值虚高、量刑偏重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

(四)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源头治理存在短板

野生动物保护涉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仍存在壁垒。一方面,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移送不及时,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仅作行政处罚,未深挖背后刑事犯罪链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非法养殖交易点位、网络违法平台等问题,线索反馈、整改督办闭环机制不够健全。此外,针对网络非法交易、跨境运输、闲置野生动物制品流转等新型违法行为,部门联合监管、溯源打击力度不足,源头防控力度薄弱。

(五)恢复性司法适用不充分,生态修复效果不佳

此类案件侵害法益核心是生态公共利益,应当坚持“打击+修复”并重,但实践中重刑事处罚、轻生态修复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案件仅对行为人判处刑罚及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率不高。部分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认定标准不统一,野化放归、栖息地修复、增殖放归等修复措施落地较少,惩罚性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运用不足,未能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的司法效果。

三、强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检察履职的治理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力量,应当立足“四大检察”职能,精准破解司法适用难题,完善全链条惩治、全方位修复、全维度治理体系,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精准把握司法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细化办案审查标准。一是精准认定主观明知,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渠道、物品外观、行为人职业阅历、认知水平、交易惯例等综合推定主观故意,区分职业牟利主体与普通群众,对无主观恶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的行为依法出罪或从宽处理。二是区分不同行为场景,严格区分野生个体与人工繁育个体、专业犯罪与过失违法、规模化牟利与个人闲置流转行为,对合法繁育、手续瑕疵、无生态危害的案件审慎追责,杜绝机械司法。三是规范量刑裁量,严格依据司法解释价值标准,结合人工繁育情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修复生态等情节精准量刑,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

(二)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筑牢源头监管防线

主动牵头完善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打通执法司法壁垒。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案件会商研判机制,定期与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监部门开展联合研判,梳理野生动物交易、养殖、运输领域突出问题,规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案件移送流程。二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实现全链条打击。三是聚焦网络交易重点领域,联合网信、市场监管部门排查社交平台、电商平台非法售卖野生动物及制品乱象,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斩断线上非法交易链条。

(三)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做实生态修复治理

秉持生态优先、修复为主理念,全面推行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生态修复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是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计算生态服务损失、生物多样性损失,督促当事人缴纳修复资金、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二是创新修复方式,结合涉案物种特性,适用野化放归、增殖放流、栖息地整治、普法宣传志愿服务等多元化修复措施,实现个案生态修复。三是建立修复成效跟踪监督机制,对修复资金使用、修复项目落地情况全程跟进,确保生态修复落地见效。

(四)依托检察建议,推进行业系统治理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度短板、行业乱象,精准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针对人工繁育行业资质审核不严、备案管理缺位问题,督促行政部门规范养殖许可、完善备案登记、强化日常监管;针对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监管空白,督促开展古玩市场、花鸟市场、线上交易平台专项整治;针对基层普法盲区问题,推动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重点面向养殖从业者、民俗行业经营者、农村群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从源头减少违法犯罪。

(五)强化法治宣传引导,营造全民保护氛围

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精准普法,破解群众法律认知误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等方式,重点解读人工繁育合规边界、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红线、网络交易法律风险等群众高频疑问,纠正“自家养殖不违法”“老旧工艺品无责任”“小额交易不追责”等错误认知。同时,畅通公益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构建司法保障、行政监管、社会共治的全方位保护格局。

四、结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不仅侵害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更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检察机关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聚焦司法办案难点、社会治理痛点,精准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深化协同治理、做实生态修复,坚持严的基调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同时秉持谦抑司法理念,区分情形宽严施策,以高质量检察履职筑牢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屏障,助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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