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彭贵洋 | 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实践与完善路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06 14:24:00 阅读量: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个人身份信息及案件信息泄露问题频发,不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人格权,更易对其造成不可逆的二次伤害,阻碍其身心康复与健康成长。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梳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突出问题,剖析信息泄露的多重成因,基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协同保护的实践探索,提出针对性完善路径,为筑牢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防线、推进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参考。

一、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信息保护实践取得初步成效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各级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学校、社区等主体逐步重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实践成果。在司法办案环节,公、检、法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涉案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等;在政府保障层面,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各司其职,为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救助、医疗、就学等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信息管理,在社会协同层面,社区、妇联、关工委、公益组织等积极参与,加强法治宣传,链接社会资源,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营造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良好氛围。在网络治理层面,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及时处置非法传播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行为,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压缩信息泄露的传播空间。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各职能部门信息保护工作开展监督,对违规泄露信息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推动信息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二)信息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实践中,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姓名、住所、照片、学校等身份信息,以及案件发生经过、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被非法泄露、不当传播的现象屡有发生。如:2023年陕西延川未成年性侵案判决书泄露案,13岁少女遭性侵,法院未隐去姓名、住址、监护人等信息,将民事判决书上传裁判文书网,致被害人身份完全暴露;2022江苏连云港涉疫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案,流调人员违规泄露47名未成年人姓名、住址、健康信息,引发网络传播与骚扰。因此可以看出,当前信息泄露问题依然突出,保护工作仍存在诸多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泄露环节多、范围广,防控难度大。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泄露贯穿案件办理、社会传播、日常管理等多个环节,既可能发生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如办案人员违规传播、案卷管理不规范等;也可能发生在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如救助、医疗、就学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疏漏;还可能来自家庭、学校,如监护人不当谈论、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披露等。此外,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特性,使得一旦信息泄露,极易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全网,形成舆情热点,进一步扩大伤害范围,增加防控和处置难度。据相关数据显示,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3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2%,这种深度上网状态使得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更易被获取和传播,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是各主体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协同性不足。部分主体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淡薄,存在敷衍了事、侥幸心理。家庭层面,部分监护人缺乏隐私保护意识,擅自向他人透露案件详情和被害人身份信息,甚至在网络上公开相关内容;学校层面,少数教职工对被害人涉案信息保密不够严格,存在私下议论、信息传递不规范等问题,未能有效预防校园内的歧视、欺凌行为;社会层面,部分社区居民缺乏法治意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议论、骚扰,社区的引导和制止力度不足;政府部门之间、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不顺畅、沟通协调不及时的问题,未能形成保护合力,部分监管环节存在空白。

三是信息保护制度不够完善,防控措施不健全。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缺乏细化的操作规范,对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信息保护要求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主体在工作中缺乏明确指引,存在随意性。例如,案卷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监测等环节的防控措施不够严密,部分单位未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制度,未落实专人负责,存在信息泄露的漏洞。同时,监护人知情同意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局限性,部分网络平台的隐私政策冗长复杂,监护人难以完全理解,且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进一步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

四是监督问责力度不足,震慑作用不强。当前,对非法泄露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行为,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部分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查处难、追责轻”的问题。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多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由于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损害量化难,导致立案查处率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使得部分主体仍敢于铤而走险,非法泄露、传播相关信息。此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存在分散化问题,各部门职责交叉,缺乏协同,容易出现监管空白,进一步削弱了监督问责的效果。

五是心理干预和救助跟进不及时,二次伤害防控不足。信息泄露后,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会遭受心理创伤,需要及时的心理干预和救助。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心理干预资源不足,专业团队力量薄弱,难以为被害人提供持续、系统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服务。同时,部分相关主体缺乏主动干预意识,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的心理变化,未能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导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进一步加剧,形成二次伤害。

二、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泄露的成因剖析

(一)思想认识层面:隐私保护意识淡薄

思想认识不到位是导致信息泄露的根本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公民缺乏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重视不足,认为“案件公开”“议论案情”是正常现象,忽视了信息泄露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甚至存在猎奇心理,主动传播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部分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等,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职业素养,认为信息泄露无关紧要,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行为,如随意摆放案卷、违规传递信息、私下议论案情等。此外,部分监护人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不足,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认识不够,未能履行好隐私保护义务,甚至无意识中泄露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

(二)制度规范层面:保护体系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不完善、规范不细化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针对性的信息保护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部分主体在工作中无章可循。二是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单位未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案卷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等,未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存在信息管理混乱的问题。三是协同保护规范缺失,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主体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协同配合规范,导致各主体之间衔接不畅,难以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不够细化,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带来的新型风险缺乏有效的规制措施。

(三)实践操作层面:防控措施落实不力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各主体的信息保护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诸多疏漏,为信息泄露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司法办案环节,部分办案人员未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案卷管理不规范,存在案卷随意摆放、借阅不登记、传递不密封等问题;对外通报案情、公开法律文书时,未严格进行匿名化处理,导致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在政府部门履职环节,部分工作人员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管理不够严格,存在信息录入不规范、存储不安全、传递不谨慎等问题,如随意将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在学校和家庭层面,学校未严格落实保密要求,部分教职工私下议论被害人涉案情况,家庭中监护人未能约束自身行为,擅自透露相关信息。在网络层面,网络平台的信息审核机制不够健全,对非法传播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内容审核不及时、不严格,未能有效遏制信息扩散;网络监测技术有待提升,对全网信息的实时监测不够全面,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信息。

(四)监督问责层面:约束机制不够有力

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约束力度不足,是导致信息泄露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覆盖各职能部门,但由于监督范围广、人员力量有限,难以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部分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同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缺乏有效的举报渠道和反馈机制,难以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二是问责力度不足,对违规泄露信息的行为,多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率不高,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对于网络平台、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由于取证困难、责任划分复杂,往往难以追究其相应责任。三是责任追究程序不够顺畅,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问责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导致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完善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实践路径

完善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立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协同保护理念,强化思想引领、健全制度规范、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信息保护体系,切实防范信息泄露,守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化思想引领,提升全民隐私保护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提升全民隐私保护意识是做好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基础。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教育、妇联、社区等部门,通过开展法治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线上宣传、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引导公民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杜绝非法泄露、传播相关信息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办案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升其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二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机关、妇联、民政等部门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引导监护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明确自身的隐私保护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向他人透露案件详情和被害人身份信息,不得在网络、公开场合谈论相关情况,同时学会科学的沟通与教育方式,为被害人营造安全、稳定、温暖的家庭氛围,协助其进行心理康复。三是加强社会引导,通过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弘扬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风尚,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摒弃猎奇心理,不议论、不传播相关信息,对被害人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包容,营造“人人关心未成年人、人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制度规范,明确各主体保护责任

健全的制度规范是做好信息保护工作的保障,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各主体的保护责任,确保信息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一是完善专项保护规范,结合司法实践,制定针对性的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保护操作规范,明确信息收集、存储、传递、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各主体的操作流程,确保信息保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例如,明确案卷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流程,细化网络信息监测和处置的具体标准。二是健全各主体信息管理制度,督促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学校、网络平台等主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案卷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等,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严格管控,例如,学校建立专门的涉案学生信息档案,实行专人保管,严禁随意查阅、传递;网络平台建立专门的信息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和流程。三是明确各主体职责分工,细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主体的信息保护职责,建立协同配合规范,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共享顺畅、衔接有序,形成保护合力。例如,司法机关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学校通报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政府部门、学校及时反馈信息保护工作情况,共同做好信息防控工作。同时,完善监护人知情同意制度,规范网络平台的隐私政策和实名认证流程,强化“一键启动”未成年人模式的约束力度,堵塞制度漏洞。

(三)落实防控措施,筑牢信息保护防线

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是防范信息泄露的关键,需要聚焦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强化防控举措,构建全方位的防控体系。一是强化司法办案环节防控,司法机关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严格控制案件知悉范围,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采取适宜方式,避免反复、不当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对外通报案情时一律进行匿名化处理,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必须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所有可识别身份信息进行隐匿;加强案卷管理,实行案卷专人保管、借阅登记、密封传递,严禁随意摆放、违规传递案卷,对过期案卷依法规范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同时,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违规提供、泄露被害人个人信息和已封存犯罪记录的单位,依法督促整改。二是强化政府部门履职环节防控,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录入、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操作,落实专人负责,严防信息泄露。民政部门对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救助时,严格保护其身份信息;卫健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未成年人医疗救助绿色通道”,为被害人提供一站式隐私保护医疗服务,严格管理涉案病历资料;教育部门统筹协调被害人的就学安置、学籍管理等工作,指导学校落实保密要求。三是强化学校和家庭防控,学校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教育,严禁教职工公开或暗示被害人身份,严禁私下议论案件情况,主动预防和制止针对被害人的歧视、孤立或欺凌行为,对可能影响被害人的人员采取必要约束、管控措施;保障被害人平等受教育权,不得因其涉案经历限制入学、转学或歧视对待,对因信息泄露无法正常学习的,及时协调办理转学、变更班级等事宜。监护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履行好隐私保护义务,协助被害人进行心理康复。四是强化网络防控,司法机关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利用技术手段对全网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非法传播被害人身份信息、案件细节、侮辱诽谤等内容;监测发现违规信息后,网信部门立即联系相关网络平台,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情节严重或平台拒不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对侵害众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支持起诉。同时,推动建立一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平台,研发法律监督AI大模型,运用代码标记和区块链技术,提升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的效率,筑牢网络信息保护防线。

(四)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强化行为约束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是遏制信息泄露行为的重要手段,需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形成有力震慑。一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学校、网络平台等各主体的信息保护工作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整改纠正。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坚持“一案多查”“多案联查”,综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全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对非法泄露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各主体自觉履行信息保护责任,形成“不敢泄露、不能泄露、不愿泄露”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泄露、披露涉案未成年被害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网络平台、相关单位的问责力度,明确平台的主体责任,对审核不严、处置不力导致信息泄露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形成有力震慑。此外,完善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调查、取证、问责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五)强化心理干预和救助,防范二次伤害

及时的心理干预和救助是帮助未成年被害人修复身心创伤、防范二次伤害的重要举措。一是整合心理干预资源,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用,整合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牵头组建专业心理咨询团队,为被害人制定并实施长期、系统、个性化的心理康复方案。卫健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心理评估、心理疏导等服务,提升心理干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二是建立心理干预跟进机制,司法机关、学校、社区等主体密切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其心理问题,主动链接心理干预资源,为其提供持续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服务。妇联组织安排专业力量,为被害人提供“一对一”的心理慰藉、情绪疏导等服务,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三是加强社会融入帮扶,政法委、社工部、团委、司法局、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发挥纽带作用,积极链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专业辅导、社会融入等多元化关爱服务。关工委动员组织“五老”等热心人士,与被害人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提供日常关怀、情感陪伴、人生指引等长期关爱服务,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彭贵洋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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