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5 15:25:15 阅读量: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核心法律监督职责,是规范侦查权运行、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着理念更新、机制完善、质效提升等多重挑战。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现状
侦查监督虽是法律监督范畴内的常态化工作,但新时代对全局监督、系统监督、融合监督、共赢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让办案与监督成为案件办理的一体两面,成为检察履职的核心遵循。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明确要求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同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关意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三大机制,厘清检警双方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职责。
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仅能通过案卷材料核查证据提取、固定流程是否规范,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审讯活动,但法律并未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导致诱导式讯问、笔录记录不实、非法取证等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若未能有效启动,极易产生“毒树之果”,引发冤假错案;而犯罪嫌疑人仅凭自身伤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因缺乏完整证据佐证,也会让检警双方陷入证据采信困境,影响案件办理质效。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理念存在偏差,履职主动性不足
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对侦查监督的核心职责认识不到位,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一方面,担心严格监督会影响检警关系,对侦查活动中的轻微瑕疵、程序性违法不愿较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将监督简单等同于“挑刺”,缺乏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监督方式生硬,导致侦查机关产生抵触情绪,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还有部分人员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侦查监督割裂开来,忽视办案过程中的同步监督,监督流于形式。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全流程监督存在短板
一是线索发现渠道狭窄,传统监督模式主要依赖案卷审查,被动获取违法线索,对侦查机关不移送案卷的隐蔽性违法侦查行为,难以有效发现;二是提前介入机制不规范,介入时机、介入范围、介入职责缺乏统一细化标准,多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普通案件介入率低,且介入多侧重于引导取证,监督职能弱化;三是信息共享不充分,检警协作平台存在数据更新滞后、关键信息缺失、数据壁垒等问题,检察机关无法实时掌握侦查动态,监督存在滞后性;四是后续跟踪监督缺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后,缺乏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部分监督文书流于形式,违法问题屡纠屡犯。
(三)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效力难以保障
当前侦查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惩戒配套机制,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通知立案等柔性方式,法律未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拒不落实监督意见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或整改不到位,检察机关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只能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协调,监督权威性不足。
(四)队伍专业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需求
新型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频发,侦查手段更加隐蔽、专业,对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部分检察人员缺乏对新型犯罪侦查规律、证据标准的深入研究,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能力不足,难以精准发现侦查违法问题;同时,队伍稳定性不足,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能力难以适配新时代侦查监督工作的需求。
(五)基层监督保障薄弱,工作开展受限
基层检察院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阵地,但面临着案多人少、技术设备落后等问题。大量刑事案件集中在基层,侦查监督人员超负荷办案,难以投入足够精力开展主动监督;数字检察建设滞后,大数据监督工具应用不足,仍依赖传统人工审查方式,监督效率低下。
三、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建议
(一)更新监督理念,筑牢思想根基
一是强化监督职责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检察人员深刻认识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摒弃“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的错误思想,增强依法监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二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准确把握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将监督作为提升侦查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帮助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减少瑕疵,实现检警双方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三是坚持全程监督理念,将侦查监督融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实现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动态监督,做到办案与监督同步推进。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
1. 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建立多元化线索收集机制,畅通当事人、辩护人、控告人举报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主动挖掘侦查违法线索;推行侦查活动同步监督,对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隐蔽性违法问题。
2. 规范提前介入机制,制定统一的提前介入工作细则,明确介入范围、时机、职责,重点监督侦查程序合法性,同步引导取证,实现监督与引导并重。
3. 深化检警信息共享,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实现侦查案件信息、取证进度、强制措施适用等数据实时共享,打破数据壁垒,让检察机关实时掌握侦查动态,实现精准、及时监督。
4. 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建立监督文书台账,对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全程跟踪,定期与侦查机关会商整改情况,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权威性
一是完善监督惩戒机制,推动立法完善,明确侦查机关拒不落实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惩戒建议权,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强化类案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频发的共性违法问题,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督促侦查机关开展专项整改,从制度层面堵塞执法漏洞。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监督能力
一是强化专业培训,围绕新型犯罪侦查、证据审查、监督技巧等内容,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岗位练兵,提升检察人员对新型证据、复杂案件的审查监督能力;二是加强检警交流,通过培训、提前进入等方式,让检察人员熟悉侦查流程,侦查人员了解检察监督标准,提升协作配合与监督质效;三是培养数字检察人才,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培训,提升运用数字手段开展监督的能力。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运行的重要抓手,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虽面临诸多实践困境,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监督理念的不断更新、机制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队伍专业能力的稳步提升,侦查监督工作必将稳步提升。检察机关应始终坚守法律监督定位,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刚性、提升监督质效,为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刘 艳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