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外墙玻璃坠落砸坏新车,三方都有过错,责任这样划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8 10:30:27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市民刘先生将购置仅一个多月的全新轿车停放在小区某栋楼下,停放期间,该栋楼30层外墙玻璃突然自爆脱落,坠落的玻璃碎片砸击车身,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当即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固定了高空玻璃坠落致车辆受损的事实。刘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机构,支出维修费一万七千余元,后将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诉至高陵法院,请求二被告对维修费和新车因此遭受的贬值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案件由李玉龙法官承办。承办法官庭前阅卷研判、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争点开展审理。原被告双方主要分歧在责任主体、责任划分以及损失项目是否应予赔付。

刘先生认为:一万七千余元的维修费需要赔偿,并且车辆购置时间短,属于新车,即便维修完成,车辆的市场交易价值也会大幅贬损,因此另行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万三千余元,两项诉求合计共三万余元。

开发商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物业维护管理,外墙玻璃自爆属于后期使用风险,其无管理职责、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称:刘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为小区消防通道,并非合规停车区域,刘先生违规停车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且外墙玻璃仍在质保期内,质量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法院判决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审理查明,外墙玻璃属于建筑物主体附属设施,事故发生时仍在质保期内,本次玻璃自爆脱落的根本原因为工程质量缺陷。开发商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构件质量负有首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因其未及时发现外墙玻璃安全隐患并处置,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过错。同时,刘先生未在规划车位内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区域停车,将车辆置于高空坠物的危险范围内,自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维修费一万七千余元属于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应当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并非玻璃坠落直接造成的必然损失,且刘先生未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定有效证据证明贬值数额,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及损害参与度,法院最终划分责任比例:开发商承担7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15%责任,因此判令开发商赔偿刘先生一万二千余元,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两千六百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口,对于幕墙、外墙玻璃等高空构件,落实质保期内的质量巡检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需健全小区公共设施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排查、整改外墙脱落、玻璃松动等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安全管护义务。广大群众更要严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明规范停车,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栋周边高危区域停放车辆,主动规避高空坠物风险。遭遇高空坠物致财产受损,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留存维修票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供稿| 西安高陵法院

作者| 杨钦荔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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