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4 18:12:48 阅读量:
投保人未全部告知就该被拒赔?
保险公司未明确免责是否担责?
保险理赔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老王在D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老王因病住院花费10余万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D市保险公司却告知老王因存在病史为由无法理赔。老王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并由D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经审理查明,老王在D市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并已支付保险费,D市保险公司具有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大病保险金等保险责任,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老王因股骨头坏死为由向D市保险公司申请理赔,D市保险公司表示该疾病不在理赔范围内,且老王在投保时已经存在该病史,故拒绝理赔。老王则表示保险公司列明的疾病范围显然不合理,且大部分为不可治愈的疾病,其在投保时已咨询过D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明确告知不予理赔的疾病范围,也未明确告知其存在病史不予理赔,且其此次疾病根据常理解释符合D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但D市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现老王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退还其保费。
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老王、D市保险公司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案涉保险合同,且D市保险公司自愿向老王退还部分保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民二庭审理的典型保险合同纠纷,也是当前群众最容易误解、争议最大、上诉率最高的保险类疑难案件。很多群众和保险机构都存在两大致命误区:一是只要有既往症没说,保险公司就可以随便拒赔或解除合同;二是只要出事和旧病无关,就一定能全额理赔。双方的理解都是片面的。
1.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 “明确书面询问” 为边界。投保人只对保险公司明确列示、逐项询问的健康问题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仅统一弹窗、批量勾选、未逐条提示,视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据此苛责投保人。
2.未如实告知≠一概拒赔,核心要看因果关系。如果投保人未告知的病症,与本次保险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次出险风险、不影响承保判断,保险公司不得一刀切全额拒赔、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不得克扣全部保费。当隐瞒的是重大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提高费率的事项,保险公司才有可能享有合法拒赔权。
3.禁止机械适用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典型格式合同,法律限制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对于轻微瑕疵、无关瑕疵,司法审判坚持区分过错、区分因果、公平裁量,而非简单粗暴的全案拒赔。
温馨提示
保险理赔不是 “保险公司说了算”,也不是 “投保人受伤就该赔”。
是否询问、是否告知、是否关联事故,是法院审理保险疑难案件的三大核心标尺。
温馨提醒广大群众:投保如实告知,留存投保沟通记录。
温馨提醒保险机构:询问流程,依法依规理赔。
供稿| 大荔法院
作者| 董培
编辑| 李娟
责编| 李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