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主动提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8 14:51:52 阅读量:

有很多职场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公司迟迟不发工资,有的发了也只是发放一部分。去和公司交涉得到的也只是拖延的借口。很多人被迫离职,公司说:这是你主动提的离职,没有补偿金。

大部分的职场人,特别是职场新人都有一个固有认知:只要是自己提的辞职,公司就不用给任何经济补偿。现实工作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拿这句话搪塞员工。但今天明确告诉大家:这个说法,是错的,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离职分为两种情况,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第一种: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因个人发展、家庭原因、不想继续工作等自身原因申请离职,属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被迫主动辞职

公司方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看似是员工主动提离职,本质是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关系破裂,法律上称之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员工主动离职不等于没有补偿。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欠薪、不足额发薪等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法提出离职,就有权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

职场维权不丢人,合法权益,每一分都值得争取。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文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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