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司法下沉解民惑 释法明晰监护权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31 09:56:39 阅读量: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人民法院的工作,不仅是坐堂问案、定分止争,更是将法治的温度传递到群众心坎里。我们深知,每一次法槌起落,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纸裁判,都承载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当前,西安市“政法为民办实事”活动已全面启动,为扎实推进活动落地见效,西安碑林法院正式推出 “政法为民办实事”专栏。在这个专栏里,我们将记录法院干警下沉一线、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从诉讼服务的优化升级,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从执行攻坚的千里奔波,到特殊群体的温情守护。我们用脚步丈量民情,以实干兑现承诺。

我们将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把每一件“小案”都当作“大事”来办,把“政法为民”写在每一次司法服务中,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敬请关注,与我们一起见证法治力量守护万家灯火。

为持续深化司法便民服务实效,精准破解社区治理中的法律堵点、难点问题,近日,碑林法院民四庭干警霍彦文、姚睿前往西勘社区开展常态化走访,通过面对面答疑解惑、逐条释法明理的方式,为社区妥善处置日常工作中的涉法事务提供专业司法指引。

 

走访交流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遇到的现实难题,向法院干警现场咨询:“针对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辖区居民,法定监护顺序应当如何认定?社区是否可以介入处置,又该如何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围绕这一基层关切问题,干警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逐一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实施。同时《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法定顺位具有法定约束力,前序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的,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随意推诿、拒绝。

干警现场向社区传授处置思路:如有亲属相互推诿监护的情形,社区可依据法律规定组织亲属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如依旧无法达成,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通过司法途径明确监护责任,彻底化解监护推诿难题。

随后,社区工作人员继续就履职风险开展一对一咨询:“如果监护人疏于看管、虐待遗弃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社区是否有权干预?无人监护的特殊居民,社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干警结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细致解读,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等严重情形的,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及时做好临时帮扶、照看工作,切实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针对无适格监护人的人员,社区依法承担兜底监护职责,做好日常照料、帮扶登记、风险排查等工作。

此外,干警还围绕委托监护责任划分、监护纠纷处置流程、工作台账规范留存、履职风险防范要点等实务内容开展实操指导,厘清监护主体责任和社区协助管理责任的边界,助力社区工作人员明晰履职范围,规避基层工作法律风险。

司法服务没有终点。碑林法院将继续推动司法力量下沉一线,常态化开展精准普法、现场咨询、实务指导等服务,精准响应基层治理法治需求,以专业司法力量赋能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用心用情织密筑牢基层法治防护网。


作者:霍彦文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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