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31 09:40:24 阅读量:
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薪火相传,司法为民初心不改。每一次公正裁判、每一次高效调解、每一次贴心服务,都是守护群众合法权益、温暖市井烟火的生动注脚。
当前,西安市政法系统正深入开展“政法为民办实事”活动。为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即日起,西安鄠邑法院正式推出“政法为民办实事”专栏,全方位、多角度记录解民忧、护民利、暖民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故事。
于平凡处见担当,于细微处显温度。我们愿以一本本为民台账,回应一份份民生关切;用一桩桩实事、一件件小事、一个个案例,诠释司法担当,传递法治温度。
敬请关注,让我们一同见证那些藏在卷宗里的为民情怀。
夜间骑行电动车,路旁施工围挡突然倒塌致人受伤。事发后围挡被拆除、现场不复存在,被告相互推诿……面对初始证据薄弱的困境,鄠邑法院民一庭谢鹏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深入走访调查,让证据“说话”,最终还原事实真相。
一场“飞来横祸”,打破平静生活
2024年12月,张阿姨像往常一样骑行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不料,路旁施工围挡突然毫无征兆地倒塌,瞬间将她连人带车砸倒在地。
事故造成张阿姨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先后辗转三家医院住院治疗,仅医疗费就高达5.8万余元,后续还需长期康复。司法鉴定显示,其伤情为钝性外力所致,符合骑行过程中身体左侧倒地碰撞的成伤机制。
维权受阻:围挡被拆,被告否认
事故发生后,张阿姨家属第一时间报警。然而,当她找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时,两家单位均以“围挡安装符合规范”“不知情”“现场已拆除”等理由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
更令人无奈的是,事发路段无照明设施、无监控设备,倒塌围挡也已被拆除,现场情况无法复原。被告施工单位甚至提出:围挡牢固完整,倒塌系“人为外力所致”,并怀疑原告伤情与围挡倒塌之间的关联性。案件一度陷入事实难以查清的被动局面。
法官“剥洋葱”式调查,还原事故全貌
面对初始证据薄弱、被告消极应诉的复杂情况,承办法官谢鹏没有以“举证困难”草率结案,而是主动走出法庭,深入调查核实:调取报警回执核实事发经过,走访辖区派出所和村委会了解现场情况,仔细比对原告现场照片与被告提供的围挡规范照片逐一核实双方说辞,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以科学证据明确伤情与事故的关联。
经层层梳理,案件事实逐渐清晰:被告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发生倒塌,是造成张阿姨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而被告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及管理方,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排除安全隐患,亦存在过错。
同时,鉴定意见及伤情特征表明,张阿姨在事发时未有效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及颌面部在倒地过程中缺乏必要防护,客观上加重了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作为围挡的直接设置者、管理人,未能证明已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措施,围挡倒塌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及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监督职责,应与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张阿姨夜间骑行经过施工路段,未有效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酌定:二被告共同承担70%赔偿责任,张阿姨自行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
一、施工围挡倒塌,管理方必须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围挡并非“临时摆设”,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日常巡查、加固维护和安全警示,因管理疏漏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同样负有安全监督职责
工程发包方、管理方对施工区域负有安全监督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样构成过错,应与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内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三、安全头盔是“保命盔”,骑行务必规范佩戴
头盔不是负担,而是保命装备。骑行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务必全程、规范佩戴合格安全头盔,绝不敷衍应付、流于形式。 摒弃侥幸心理,不抱“短途不用戴、慢速不用戴”的错误心态,养成“上车即戴盔、出行必防护”的良好习惯。
四、遭遇事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发生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做到:及时报警固定现场、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就诊记录。证据越扎实,维权越有力,切勿因一时疏忽给后续维权造成困难。
作者:陈龙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