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3 15:02:27 阅读量:
案情简介
紫阳县高滩镇的曾某与桑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桑某以做养殖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曾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桑某偿还了10000元,因其后来在曾某处购买货物未结账,经双方结算,桑某重新出具了一张11300元的欠条。
2022年桑某去世后,曾某找到桑某之妻陈某主张债权(当时陈某在欠条的右下角签字),因陈某一直未还款,曾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
法院审理
2026年7月,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人全面阅卷、梳理证据,考虑到曾某与桑某是朋友关系,纠纷又源于逝者遗留的债务,直接判决容易加剧对立、伤害感情,调解方式结案更能消除双方嫌隙。
承办人耐心倾听陈某诉说自己的困难,同时劝导曾某顾念昔日友情,体谅家属当下不易。待双方情绪平稳后,法官结合欠条内容等证据,向陈某释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及家庭开支,属于合法有效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债务人离世而消灭,配偶依法负有共同清偿义务,并且陈某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了该笔债务。
同时承办人劝导曾某顾虑多年朋友情谊,体谅陈某的难处,宽限还款时间,经承办人多轮耐心沟通、反复调和,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2026年12月底还款113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基于情谊与信任,但权利保障需依托规则。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务必留存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凭证,若债务人离世,债权人向配偶主张权利需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要求配偶在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作者:田成莲、张青松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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