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 | 融资租赁起纠纷,法院判决定分止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3 08:47:32 阅读量:

引言: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日渐普及,但合同复杂、违约处理等问题常引发争议。当承租人违约,租金、违约金怎么算?挂靠车辆能否被拍卖?配偶是否共同担责?本案为您一 一厘清。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张某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一辆自卸汽车,租期36个月,每期租金1.6万余元。同日,张某、融资租赁公司及某挂靠公司签订《三方挂靠协议》,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融资租赁公司与挂靠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并交付车辆。张某支付部分租金后,尚欠21万余元未付。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逾期罚息及律师费,并对车辆优先受偿,同时要求张某配偶共同担责。

 

争议焦点

1. 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日0.05%)加违约金(未付租金20%)是否过高?

2. 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张某配偶未在合同签字,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1、张某支付未付租金21万余元及逾期罚息、违约金(合并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张某支付律师费3000元;

3、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就案涉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要求张某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价值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多个层面:首先,它明确了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在租金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提醒消费者切勿误以为“车在手上”就是“车归自己”,必须按期履约才能最终取得所有权;

其次,对于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表明合同条款并非“写多少就是多少”,法律对过高的违约成本给予干预,以平衡双方权益;同时,即便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公司的抵押权依然有效,可就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既保障了债权安全,也警示车主违约将面临车辆被处置的后果;

最后,关于配偶责任,法院坚持夫妻共同债务需有证据支持的原则,未在合同中签字且债权人无法举证用于家庭生活的,不认定为共同债务,既提醒债权人事前应取得配偶书面确认,也防止了债务不当扩大。


供稿: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尚 恩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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