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2 12:53:01 阅读量:
蝉鸣阵阵,暑意正浓,不少人收拾行囊奔赴山海,开启期待已久的旅程。旅途之中,既有山川湖海的美好邂逅,也潜藏着低价游陷阱、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消费风险。美好出游的背后,权益守护同样不可或缺。检察官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法治出行锦囊”,教大家擦亮双眼、依法维权,安心奔赴好风景。
无导游资质的旅游团
一些超低价短途游通过线上社群广为传播,可这类出游项目背后,往往是没有相关资质的“黑导游”在运营。带队人员既没有导游证,也没有正规旅行社备案,实际出行之后行程大幅缩水、食宿条件简陋,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责任人便直接失联,游客维权举步维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温馨提示
正规旅行社应当安排持有电子导游证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组织无证旅游团队的相关主体也会面临相应处罚。法律明确,无证开展导游、领队活动,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同样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金,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理。
强制购物
每到旅游旺季,不少游客容易被市面上名目繁多的低价旅游团吸引,部分旅行团以低廉价格招揽游客,行程中却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胁迫购物,“不消费不让上车”“全员必须购买伴手礼” 等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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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检察官温馨提示
旅游购物应当坚持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任何强迫、诱导游客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遭遇强制购物,或是在旅途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大家要第一时间通过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妥善保管旅游合同、购物小票以及和导游的沟通记录,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文旅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向商家主张赔偿。
随意变换旅游项目
原定5A景区改成商业街,以车票不足、车辆紧张为由擅自变更路线,还拿出合同称“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很多游客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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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检察官温馨提示
旅行社仅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经多数游客同意时,才可调整行程。合同里单方面约定“旅行社可任意更改行程”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法律直接认定无效,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赔付违约金。
来源:西安雁塔检察
作者:安峰杰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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