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05 11:04:34 阅读量:
“店铺一直由我实际经营,我为什么不能起诉?”调解现场,李某某非常不解的对法官说道。
2018年,张某某在李某某实际经营的店铺采购材料,多年来货款迟迟未结清。无奈之下,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某诉至镇巴法院。案件审理中,李某某反复陈述店铺由自己实际经营,但承办法官却并未查到李某某作为经营者的工商登记记录,遂要求李某某提交营业执照。经查,该材料店已于2025年变更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妻子,此前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经营者同样是其妻子。承办法官遂告知李某某不能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耐心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从一开始的诧异和不理解到后来逐渐了解法律规定后,表示同意变更原告。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反复奔波,一次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依法变更了原告,案件最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不少夫妻共同经营商铺,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即店铺由夫妻共同经营,任意一方都能直接起诉维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商铺登记经营者为李某某妻子,买卖合同对应的权利义务归属登记经营主体。李某某虽参与实际经营,但并非登记经营者,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
作者:杨文延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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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